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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1 宁为死鸣,不为生默今晚停下书状的写作,花了2个多小时聆听磊杰师兄的报告,主题是法科学子的为学态度和为学方法。 非常好的演讲,内容充实、慷慨激昂——让人不断产生热血沸腾的激动,随即又陷入冰冷的思考中。 也许还沉溺在“凯原”的光环下、激动于3000万美金捐赠的我们,早该好好的掂量一下自己的实力、弄清自己的方向了。 我希望能用自己的心力做点什么,这次jessup比赛结束后,下个学期我会用更多的时间来摸索学术的道路、累积研究的基本功。 我希望自己能找到结伴而行的同仁们,其实在这一级民商法的同窗身上,我早已看出了端倪。我始终相信,外部条件再优越、抑或再困苦,依然无法阻挡坚毅的神经和一心向学的抱负。就如同磊杰师兄所言,在我们今天的授课和研究环境下,我们有理由虐待自己的文字、有理由向那些无耻的索要版面费的“婊子”刊物低头吗?玉成师兄一语道破:不是我们自己不行,而实在是自己作践自己——真正用心的笔头下,难道敲不出好文章? 很惭愧,我是到今天,从磊杰师兄那里,才知道“知识分子”的本源是永远对社会进行批判、永远持不同意见、永远拒绝承认完美的人。是的,那是他的人生理想和自我偶像的塑造。也许我不会成为一名纯粹的批判者,而很可能投身于建构的行列中,但是到底是向不合理的体制妥协?还是向它宣战? 宁为死鸣,不为生默。 2008/12/18 在法社会学课上的一些思考前几天在法社会学的课堂上,大家讨论到了关于实证法学研究方法与当前中国的司法裁判中方法论的问题。
我始终认为,对于概念法学、实证法学派的主流观点应当批判,但是不能全盘否定。概念法学以及其相关学说的确神化了概念的作用,神化了法律推理的作用,迷信在法律文本可以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自信中——但是,对其进行的批判还不至于推翻这样一个个必要的准则:即在司法裁判的理性建构过程中,对每一个案件的分析、评论,都必须先从法条入手,从法律规定的要件出发;而不能离开法律空谈什么价值判断与社会效果。如果在概念法学、注释法学下的基本技巧都没有掌握,譬如对法律概念的理解、法律思维中的形式逻辑推理、法律解释的规范性方法以及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等,那么无论再怎么超前的掌握司法技术或固执的在法官头脑中植入“公平”理念,都会陷入自欺欺人的虚幻镜像中。我们的法官们——甚至我们很多的学者们,是不是在这一点上走的太远了?! 有点更让人遗憾的是,当前提出的一些政治口号对于法治进程来说并不令人乐观,有点多少暗合当年纳粹德国时期法哲学复兴的思潮——当然,在当时是利用法哲学复兴的旗帜来打到利益法学的方法论,而我们甚至今天甚至连完整、成体系的利益法学方法论都尚未统一或建成——却提出了将法律之外的东西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虚幻、复杂、矛盾甚至是轻率的“人民群众的感受”作为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这对今天法官依法裁判能力低下的现状,无疑是一剂毒针而非良药。尽管从法社会学的实质角度观察,我们可能不得不承认法官裁判时的“先验判断”,但是在方法论上,不能屈从于这一现象以至于发展出法官可以随意解释、依据个人喜好而进行评价的司法裁判方法理论(例如在日本作为最终类似一种无奈手段的“利益衡量”理论,在中国却被视为是解决司法困局的一剂良药),而应当提倡法官回到严密的法律推理与规范的法律解释,根据法理上可行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 一个非常明显的误区是:很多在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无法完成其任务的情况下被发展出来的“无奈”的解决方法,被当成矫正(或声称能够矫正)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而实际上,这种主次倒置、将“另辟蹊径”当成“大道坦途”的观念或做法,是在进一步挫伤我国目前本就脆弱的法律稳定性和可期待性。而如果法律的稳定性和可期待性被消灭殆尽:那么必然产生两个后果:其一是法律权威的全面沦丧,其二则是法律成为有钱人、有权人实现目的的工具,司法腐败将无可避免。 我们要承认:如果我们选择了大陆法系的体制:就应当尽可能地感知德、法等国家对“完美法典”的崇拜,也要发掘法官“自动售货机”现象中的合理因素;而不应该在尚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之前就发出“尽信书不如无书”的感叹,太早了。我总是感觉,我们的司法改革进程——也许更应该批判的是学界的声音——在该迈步的地方踌躇不前,在不该轻易涉及的领域却走的过快过猛。 PS 昨晚又听说山东省高院推行了一种“电脑量刑”的方法,并作为其司法革新的旗帜,反观自己这篇小文,令人不知所措。 刚又见贺卫方老师一文《以正义的司法保卫我们的社会》,似也在呼吁一个主题的问题,引于此,供探讨http://heweifang.fyfz.cn/blog/heweifang/index.aspx?blogid=417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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